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安图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
安图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发挥好生态护林员在集体林业管护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度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内,由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三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聘、村用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林业局负责制定县级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
财政局负责生态护林员资金管理工作;扶贫办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
第五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培训、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组织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开展业务工作,加强生态护林员日常管理。
第三章 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
第六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坚持精准自愿、公正公开、稳定持续、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列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尚未脱贫或者已认定脱贫但按规定仍继续享受相关扶贫政策、认真履行护林职责且符合上述条件,年度考核合格的应当予以续聘。
第八条 选聘程序:
(一)公告。村两委张贴选聘公告,明确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程序、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二)申报。贫困人口通过村两委向林业工作站申报。
(三)审定。林业工作站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核和评定。
(四)公示。村两委将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村民提出异议的,乡镇政府要对异议进行评审,做出正确答复,如确有不合理情况,应重新评定拟聘人员。
(五)聘用。经县级林业、扶贫部门共同审定后,由乡镇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签订管护劳务协议。
第九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职责、期限和劳务报酬支付、考核等内容。
第十条 生态护林员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职责的,违反协议、考核不合格的,主动要求退出的,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同时,按选聘程序及时补聘。
第四章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管护区内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
(四)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滥垦滥牧等破坏资源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
(五)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毁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
(六)有义务完成乡镇政府和林业站安排的一些临时性工作。
(七)作好每天的巡护记录。一旦发现人为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竭力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村委会、林业站和镇政府。
第五章 建档
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整个过程材料需整理,建立档案,主要材料有:
(一)公告、公示、培训等影像存档;
(二)聘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信息表等材料存档;
(三)聘用管护劳务协议存档;
(四)其它相关的材料;
(五)材料存档期限为三年;
(六)建档责任单位为乡镇林业工作站。
第六章 生态护林员薪酬
第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费实行年薪制,并与绩效考评挂勾。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费为每年8000元,即每月全额为666元。在聘用期间,日常每月发放管护劳务费全额的70%,即466元/月,其余30%年末一次性发放,并与工作考评挂勾。
在聘用期间,无医保、工伤等其它管护劳务费以外任何经济补偿。
生态护林员如在聘用期内因解除管护劳务协议或本人中途提出辞职的,绩效管护劳务费部分将不与支付。因死亡等特殊原因而终止协议的,绩效管护劳务费部分按工作月数发放。
第六章 生态护林员日常的管理
第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
第十四条 林业工作站要指定专人负责生态护林员日常的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检查督导机制,生态护林员管理人员要不定期对生态护林员的巡护在岗情况进行检查,防火期间要加强检查督导次数,确保人员在岗。
第十六条 林业工作站人员,要对生态护林员的日常巡护工作做好记录,做好业务指导,做好沟通及时解答问题,确保生态护林员能够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例会制,每月要召开一次例会,护林员反映问题,乡镇政府和林业站进行工作指导,组织学习相关政策,布置工作任务,调整工作方向。
第十八条 生态护林员在工作中,要认真学习《森林法》和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九条 生态护林员要保持巡护工作的常态化,防火期必须坚持每天到辖区内巡护。
第二十条 在日常巡护中,发现问题必须向林业工作站报告。
第二十一条 做好巡护记录,把发现的问题记录好。
第二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在巡护期间,禁止饮酒。
第二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日常要保持通讯畅通,更换联系方式时,要提前告知林业工作站。
第七章 生态护林员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生态护林员工作实行考核制,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实行评分制,以百分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分95分(含95分)以上的为优秀,评分85-95分(含85分)之间的为合格,评分8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评为优秀的护林员,绩效工资按考核分数对应的钱数进行发放,并给予1000元的额外经济奖励,同时有相关优惠政策落实时优先考虑;考核评为合格的护林员,绩效工资按考核分数对应的钱数进行发放;考核评为不合格的护林员,绩效工资将不予发放,并不再继续聘用。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林业工作站负责。考核方面由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纪律方面
1、参会学习情况;2、上岗情况;3、服从安排情况;4巡护记录情况。
(二)管护责任方面
1、开垦林地案件;2、乱砍盗伐林木案件;3、森林火灾;4、野生动物保护。
(三)突出表现奖
1、调查林政案件提供重大线索奖;2、社会公益活动奖。
第二十六条 以下情况,做为考核否决指标,发生一次,将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管理区发生重大开垦林地案件,没有发现和未报告的。
(二)管护区发生重大乱砍盗伐林木案,没有发现和未报告的。
(三)管护区发生森林火灾未发现和未及时上报的。
(四)辖区内发生重大乱捕乱猎野生动物案件的,没有及时向林业部门反映的。
第二十七条 生态护林员在管护期间,有重大积极表现的,将对其奖励加分。
(一)能够积极协助林业部门,调查林政案件,并提供有价值线索的。
(二)有对林业(或社会)做出其它重大贡献的行为。
第八章 生态护林员的解聘
第二十八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聘期为一年,管护劳务协议到期自行解聘。在聘用期间,实行动态管理,退出人员及时补进,对死亡人员及时进行更换。未到期限的管护劳务协议解除时,乡镇政府要书面通知本人,说明事由及原因,同时办理停发管护劳务费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图县政府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 安图县人民政府主办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邮 箱:antugov@163.com 电 话:0433-5890021
网站标识码:2224260016